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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範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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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範圍

總則1.3:本規程適用於(yu)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,換句話說符合下利條件的才可以劃類,才可能被監管:
    (1)工作壓力(注1)大於(yu) 或者等於(yu) 0.1Mpa(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況下,其頂部可能達到的最高壓力(表壓力); (不含液體(ti) 靜壓力)
    (2)內(nei) 直徑(對非圓形截麵指寬度高度或對角線如矩形為(wei) 對角線橢圓為(wei) 長軸)不小於(yu) 150mm的容器
    (3)工作介質為(wei) 氣體(ti) 、液化氣體(ti) 或者溫度高於(yu) 標準沸點的液體(ti) ;

使用簡介

壓力容器的用途十分廣泛。它是在石油化學工業(ye) 、能源工業(ye) 和科研等國民經濟的各個(ge) 部門都起著重要作用的設備。壓力容器一般由筒體(ti) 、封頭、法蘭(lan) 、密封元件、開孔和接管、支座等六大部分構成容器本體(ti) 。此外,還配有安全裝置、表計及*不同生產(chan) 工藝作用的內(nei) 件。壓力容器由於(yu) 密封、承壓及介質等原因,容易發生爆炸、燃燒起火而危及人員、設備和財產(chan) 的安全及汙染環境的事故。目前,各國均將其列為(wei) 重要的監檢產(chan) 品,由專(zhuan) 門機構,按照國家規定的法規和標準實施監督檢查和技術檢驗。